
六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再审答辩状
2013-08-20 23:34:37 来源:冯加伍
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陈XX,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XX村XX组,身份证3424011972XXXX.
答辩人因与六安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XX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对(2010)金民二初字第08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抗诉,后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民抗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贵院再审,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07年8月25日,六安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将江淮汽车、卡车两个4S店的发包给安徽省劳联建筑安装工程装潢工程公司,并约定由水电安装工程由劳联公司工程负责人田先文施工。同年11月13日,田先文又将水电安装工程转包给答辩人陈兵双方签定了《工程承包协议书》。XX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期间,李XX系该工程的带领施工人员,与该工程的承包人陈XX系雇佣关系,在没有陈兵的授权下及没有任何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新源公司私自向李本国支付工程款共计451200元,其中2008年5月至10月,XX公司在通知并征得该工程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向李本国支付工程款210000元。2009年9月24日,决算时,答辩人陈XX已向新源公司提出了关于向第三人李本国支付工程款的异议。后新源于2009年11月仍然向李XX支付241200元,XX公司自2009年元月至2009年9月陆续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374000元。2009年9月11日经新源公司的强烈要求下,答辩人陈XX向其出具了800000元的税务发票。
二、XX公司与李XX在本案中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应该对陈XX的工程款承担全部连带责任。1、XX公司的过错如下:1)第一次明知自己的支付工程款的给付对象与实际不符合仍然支付。作为近百万工程的发包方,那么长的时间难道连实际承包人都不知道吗?2)在答辩人提出异议下,2009年9月份明知自己的支付工程款的给付对象错误,实际可以支付给工程承包人的,仍然恶意支付给第三人。2、李XX的过错:1)明知自己不是工程的承包人,只和陈XX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在没有得到陈XX授权的情况下越权领取工程款占为自有;2)领取后构成不当得利,没有将该不当得利交给受害人。2011年12月14日新源公司的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李XX所出具的《谈话笔录》。证明XX公司与李XX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陈XX)的利益。民法上恶意串通的行为为无效行为。新源公司及委托律师提供的《谈话笔录》,该份证据存在以下疑点:a、一审法院通过正常的送达途径都没有找到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李本国;b、通过公告送达仍然未找到其本人,说明李本国一直在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担心法律的制裁。c、新源公司及委托律师很容易就联系到李本国本人,李XX并做了对自己和新源公司有利的当事人陈述。d、李XX是本案的一审有独三即相当于原审被告(当事人),他的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必须到法庭核实并质证才可能作为当事人陈述,否则不予采信。其一审中已到法官办公室谈话,后手机掉了换了号应及时告知法庭而没有告知,开庭未到庭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六检民行抗字(2012)第01号《民事抗诉书》所述的“原审法院将结算时间与决算时间混为一谈“的表述是错误的,本案中结算时间与决算时间基本上是重合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及六安市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判决新源公司及李XX连带赔偿答辩人工程款共计人民(808177.16-374000)434177.16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此致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 大家都在看

执行终结可否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最高院院长信箱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院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