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安律师网
fengjiawu.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高长珍等与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
2017-02-15 22:43:43 来源:六安市中级人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六民一终字第00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同章,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系王德平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长珍,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德平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孔,男,193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德平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道莲,女,193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德平之母。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同叶,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系王德平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施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世德,该公司法务部长。
上诉人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霍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庆,祥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世德到庭参加诉讼。王同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四原告诉称:原告近亲属王德平于2013年4月开始到祥瑞公司承建的冯井镇杭庙中学施工工地上班,工种是建筑工,2013年4月15日下午,王德平在上班施工时因浇注楼板发生坍塌被轧身亡。2013年6月27日,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德平死亡进行了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祥瑞公司不服并向法院起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王德平的工伤认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祥瑞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人民币638481元,诉讼费由祥瑞公司承担。
原审中祥瑞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内容并不属实,请求依法予以驳回。1、受害人王德平与祥瑞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祥瑞公司根本不认识王德平,从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无口头合同,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不能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及其他劳动者证言,以证明祥瑞公司与王德平具有劳动关系。2、王德平受雇于张正才,张正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未提供王学孔、徐道莲的户籍证明。4、祥瑞公司在处理事故中垫付2万元费用,应从赔款中比除。
原审审理查明:涉案工程霍邱县冯井镇杭庙初级中学、杭庙小学食堂项目捆绑招标,2012年7月24日招投标结束,2013年8月28日霍邱县教育局向祥瑞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日,冯井镇杭庙初级中学与祥瑞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祥瑞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张正才并收取工程造价2%的管理费用作为报酬。张正才又将该项工程交给无建筑资质的个人李素亮具体负责施工,李素亮又将项目中模板作业交由个人黄(守)俊负责具体施工,王德平受雇于黄(守)俊。2013年4月15日16时左右,黄(守)俊安排王德平在浇注一层楼板混凝土时加固顶木,施工过程中,因承重过大,四间房顶整体坍塌,将下面加固支撑的王德平掩埋,致其死亡。2013年4月23日,王德平亲属(甲方)与祥瑞公司(乙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内容为,王德平在祥瑞公司承建的冯井镇杭庙中学餐厅工程施工工作中因浇注楼板发生坍塌死亡,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先行赔付甲方肆拾万元。具体赔偿多少由仲裁或法院裁决,裁决多出先行赔付的,乙方应足额赔付,少于先行赔付的,甲方不再返还。此款支付后甲方将尸体运回。2、事故处理期间甲方对于尸体保存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不计算在先行赔偿和最终赔偿费用里。……2013年5月17日原告向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6月27日,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王德平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书。祥瑞公司对此决定不服,于2013年9月3日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驳回祥瑞公司请求撤销六人社工伤(2013)504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祥瑞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六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25日,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3)霍劳人仲裁字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祥瑞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五申请人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8832元,扣除此前已付400000元,尚需支付108832元。2、被申请人祥瑞公司于王德平死亡的次月起即2013年5月起按月支付王学孔、徐道莲的抚恤金各为876.60元,今后若遇抚恤金调整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执行。3、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4年5月22日起诉来院。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另查明,王德平与妻高长珍生育两个子女,即王同章、王同叶,王德平生前与父亲王学孔、母亲徐道莲在一起生活。
原审审理认为:祥瑞公司在工程中标后,又将工程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具体承建,依法应当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法律后果。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王德平与祥瑞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法认定王德平与祥瑞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王德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致其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原告主张王德平因工死亡,其亲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误工及生活补助费用,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王同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若以后王同叶再主张继承等权利可另行诉讼。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统计公布标准进行核算。经核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补助金17532元(2922元/月×6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539100元(26955元/年×20),合计556632元。已付400000元,现实际应支付各项费用156632元。另外,被告应按月分别支付原告王学孔、徐道莲供养亲属抚恤金876.60元(2922元/月×30%)。祥瑞公司辩解与王德平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其另辩解的王德平受雇于张正才,张正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所提供的资质证书不能证明张正才个人具有合法的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资格。对祥瑞公司以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丧葬补助金17532元。二、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以上两项合计556632元,已付400000元,现实际应支付156632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王德平死亡的次月起即2013年5月起按月支付王学孔、徐道莲的抚恤金分别为876.60元,今后若遇抚恤金调整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执行。四、驳回原告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上诉称:原判祥瑞公司再支付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156632元,同时判决祥瑞公司于王德平死亡的次月起即2013年5月起按月支付王学孔、徐道莲的抚恤金分别为876.6元。该项判决严重错误,故意制造社会矛盾。1、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2005)83号《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问题的通知》第五项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人员因公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本案祥瑞公司未为死者办理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不一次性处理,被供养人的待遇保障将面临重大风险。即便定期领取可行,矛盾双方每月履行判决内容,也容易发生冲突,导致矛盾激化。2、原判计算抚恤金的标准错误。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死亡前的平均工资计算,无法计算死亡前平均工资的,应当按照2013年安徽省社保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或者按开庭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祥瑞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人民币计638481元。
祥瑞公司上诉称:一、祥瑞公司根本不认识王德平,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亦口头合同,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王同章等也不能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及其他劳动者证言,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王德平受雇张正才,张正才具有合法的建筑资质,能够承揽工程,张正才应当承担责任。二、王德平死亡时间是2013年4月15日,依据《工伤条例》第三十九条三款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标准是每年24565元。原审法院判决丧葬补助金17523元(2922元/月×6月)、工亡补助金539100元(26955元/年×20)适用标准自相矛盾,且没有法律依据。三、祥瑞公司在处理王德平死亡时已预付2万元的费用,应以比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祥瑞公司祥瑞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均没有新证据提供。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判确定的王学孔、徐道莲抚恤金支付方式及标准是否适当;二、原判确定王德平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第五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为(一)……;(二)……;(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本案原判确定的王学孔、徐道莲抚恤金支付方式不当,应予纠正。对标准的确定,由于双方均不能提供王德平生前工资数额,原审依照六安市2013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922元适当。王学孔抚恤金为52596元(2922元/月×30%×60月)、徐道莲抚恤金为52596元(2922元/月×30%×60月),合计为105192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工伤事故发生于2013年4月15日,因此,应按2013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计算王德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判按照2014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计算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唯对相关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确定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丧葬补助金17532元。四、驳回原告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以上两项合计556632元,已付400000元,现实际应支付156632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王德平死亡的次月起即2013年5月起按月支付王学孔、徐道莲的抚恤金分别为876.60元,今后若遇抚恤金调整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执行。
三、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同章、高长珍、王学孔、徐道莲工亡补助金491300元。
四、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学孔抚恤金52596元、徐道莲抚恤金为52596元,合计为105192元。
比除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已付400000元,还应给付214024元,该款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尚 滨
代理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 大家都在看

执行终结可否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最高院院长信箱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院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