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律师网

fengjiawu.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劳动工伤 > 正文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1-13 21:11:46 来源: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82号
原告:匡开军,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六安市。
被告:六安市喜临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文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加伍,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卫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启勇,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滕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武飞,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匡开军与被告六安市喜临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喜临门装饰公司)、被告任启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于2015年3月6日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束后,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匡开军,被告喜临门装饰公司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冯加伍、毕卫民,被告任启勇及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滕旭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匡开军诉称: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8949.91元,护理费914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误工费405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496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55971.9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喜临门装饰公司当庭辩称:1、答辩人将六安市恒大御景湾22幢1单元101室(面积约150平方米)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任启勇,法律未禁止将部分项目发包给个人,所以答辩人无任何过错。2、原告匡开军于2014年12月21日中午在六安市骏景豪庭小区施工工地吃饭时喝了酒,系饮酒作业,匡开军存在重大过错。3、原告未经任启勇同意擅自使用业主纪再龙的自用铝合金人字梯,致使损害结果发生,自身有重大过错。4、原告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安全,系有一定过错。5、诉状称在装修结束后,业主发现墙顶上有裂痕,联系原告维修,与被告无关。6、原告要求赔偿的标准过高。公司业务经理中没有任启勇,其不是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与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任启勇当庭辩称:1、原告作为承揽人对自己所受的伤害应当承担责任。2、原告的受伤行为是在装修结束后受业主所邀,故受伤应当是自身与受益者承担,不应当由本案被告承担。3、原告饮酒后没有注意安全发生受伤事故,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原告各项赔偿金额计算过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提交了证据。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
证据1、原告、被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情况,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出院记录及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受伤及住院情况。
证据3、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喜临门装饰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二次手术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被告任启勇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发票的总金额请求法庭核实,在1月8日的发票上卫生材料费用与本案无关,请法庭核实。对出院记录无异议,医嘱:二次手术费约10000元,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起诉。对证据3鉴定报告及发票无异议。
(二)被告喜临门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各方质证意见:
证据1、项目管理手册,证明第一被告分包时尽了安全教育义务,是符合技术标准的。
证据2、民事判决书,证明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
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看过,没有对我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对证据2与本案无关。
被告任启勇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原告没有遵守安全规范,故应当承担责任。对证据2无异议,相同的案例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三)原告申请证人匡开圣的证言:证人与原告系亲兄弟关系,与原告一起在喜临门装饰公司干油漆工,事发当天原告一人在室内维修,梯子是房东提供的,证人在原告摔伤后到场接替原告完成维修工作。原告和证人的工资每天170元按天结算,由被告任启勇给付。
原告的证明目的:证人到庭证明原告和证人在姓纪的业主家维修,当时公司脚手架已撤,才用业主家的人字梯维修,因人字梯高度不够而摔下。
被告喜临门装饰公司质证意见:证人与原告是亲兄弟,证明效力低,案发时证人不在场,原告使用的是业主的人字梯,因高度不够才摔下来的,原告不是固定在任启勇处接工程。
被告任启勇质证意见:证人与原告是亲兄弟,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在事发时不在现场,故证人证言不可信。证人说接工程不是固定在任启勇处,故原、被告是承揽关系,原告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一)原告的1-3号证据的真实性,两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1月8日的发票上卫生材料费用,经核实系金属接骨板和螺钉的费用,故予以认定。(二)被告的证据1,系公司内部文件,被告不能证明已向原告进行了宣讲和教育,故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2系法院判决书,因我国不实行判例法,故不予采信。(三)证人证言,证人虽然是原告的亲兄弟,从证言可知,原告是在被告承接的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摔伤,是被告任启勇雇佣原告和证人干油漆工程的,任启勇给付工资,对该部分证言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认定采信的证据,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任启勇是被告六安市喜临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2014年10月,被告喜临门装饰公司承接业主纪某位于恒大御景湾22#楼1单元101室的室内装饰工程,任启勇为该工程施工负责人。施工过程中,任启勇将油漆工程交给原告匡开军兄弟二人施工,工资按天结算,工程结束一次性支付。2014年12月21日,该户装饰工程即将结束,业主发现屋顶有裂缝,要求原告维修,当时任启勇也在场,施工的脚手架已拆除,业主提供自家的人字梯给原告使用,因人字梯高度不够,原告在维修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任启勇立即拨打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38949.91元。出院医嘱:休息三月,避免负重;定期复诊;术后一年取出内固定,二次手术费约需10000元。出院后,原告找两被告商谈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起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伤情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评定,其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符合“道标”十级伤残,又评定休息期27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另查,原告从2010年起就在六安市内购房居住,从事油漆工。事发当天,原告在另一处工地吃午饭时,曾少量饮酒。庭审中,两被告同意原告误工费标准按每天130元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方面:
1、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被告喜临门装饰公司承接业主纪某的室内装饰工程,被告任启勇是喜临门装饰公司项目经理,是纪某装饰工程的施工现场负责人。任启勇联系原告兄弟二人从事装饰工程中的油漆工程,并将人员安排情况向喜临门装饰公司汇报,原告工资按天计算,工程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由任启勇负责结算事宜,故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2、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发现屋顶裂缝要求原告修补时,施工脚手架虽已撤除,但整个装饰工程尚未结束,且任启勇也在施工现场,并未制止原告使用业主的人字梯实施维修,原告修补裂缝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原告是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使用业主提供的人字梯进行修补时,应当预见人字梯高度不够施工可能出现危险,却未更换装饰公司专业的作业梯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另原告在午餐时饮酒,对于登高作业也产生一定影响,故原告在施工中受伤,自身有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各项赔偿,其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受伤前在市区居住,长期从事油漆工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误工费按每天130元标准计算,评定的误工时间过长,结合医嘱酌定误工时间为120天。护理费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101.6元计算,护理期限按照三期评定的90天为准。医嘱无加强营养的明确意见,故营养费不予支持。二次手术费仅有医嘱估算,未经司法评估,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所诉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8949.91元、误工费15600元(120天×130元)、护理费9144元(90天×10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5天×30元)、交通费225元(15天×15元)、残疾赔偿金49678元(24839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17046.9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市喜临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任启勇应共同赔偿原告匡开军医疗费38949.91元、误工费15600元、护理费9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25元、残疾赔偿金49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17046.91元60﹪即70228.1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匡开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两被告共同承担1170元,原告自行承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贤荣
审 判 员  赵晓娟
人民陪审员  李邦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大家都在看

执行终结可否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

执行终结可否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最高院院长信箱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院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