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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传祥诉海沙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8-03-27 14:39:04 来源:霍邱县人民法院


聂传祥诉海沙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522民初671号

 

原告:聂传祥,男,198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身份证号码342423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加伍,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沙阵,男,1983年生,回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342423XXX。(缺席)

原告聂传祥与被告海沙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传祥的委托代理人冯加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沙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传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21867元(该利息从2017年2月17日算至2018年1月1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371元及支付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逾期借款11371元为基数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夏,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开车将10万元现金送至被告家附近,被告取走10万元并在原告车上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2%,次年被告提出月息增加至2.5%,2016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补换条据。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初,从2017年2月17日开始不再支付利息。此外,应被告要求,2017年3月30日原告用支付宝转借给被告3000元,3月31日用支付宝转借给被告1000元,4月20日用华为终端(东莞)有限公司花呗分三次共转借给被告3297元(每次转1099元),5月4日用支付宝转借给

2%计算被告1000元,6月8日用支付宝转借给被告1000元;2017

年6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二次转账共借给被告2000元。后祥借款

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款。海沙阵未作答辩。

聂传祥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夫妻身份信信息、被告身份信息、被告所立借据、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之妻吴天俊支付利息的流水清单、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多次向被告转款的凭证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案如一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递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认定的安徽省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相同。另查明,2017年8月1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被告主张过权利,后因被告送达地址不明被本院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海沙阵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不作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可视为对原告诉请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由2%调为2.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11371元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7年8月1日第一次起诉)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沙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聂传祥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沙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聂传祥借款本金1137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偿清之

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由海沙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治海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记     徐振(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

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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